问:我公司是一家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对收购报废产品后再销售的自然人反向开具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称“反向开票”)。报废产品,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指自然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