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天津的一家小微企业,请问公司已申报的房产税税源信息能否删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附件2)。《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3)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24年5月23日在政策法规-热点问答版块对问题“电子税务局为什么无法删除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信息?”答复如下,已采集税源信息列表中提供查看、修改和删除功能,未申报的税源可以进行查看、修改和删除操作;已申报的税源不能进行删除,只能进行修改和查看。 综上,你公司已申报的房产税税源信息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