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5号公告施行前一直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请问我公司销售报废产品能否由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变更为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第九条规定,资源回收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本公告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在2024年7月31日前改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除上述情形外,资源回收企业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变更为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后,36个月内不得再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4月26日在政策法规-政策解读版块发布《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六问“资源回收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