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2021年7月14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网上留言版块对问题“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时,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不是企业实际发生的损益,在计算应交所得税时需不需要调整?调整时应填在什么地方”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同时,季度申报时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第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因此,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在核算金融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