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青岛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问公司取得国外的运输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国务院令第691号于2017年11月19日第二次修订)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024年6月18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对问题“一般纳税人企业在取得国外的运输发票时可以抵扣进项吗?”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的地域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鉴于进口货物企业取得运输发票,运输劳务的承运起运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