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青岛一家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一台从供应商采购的设备先出售给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后再租回使用,请问公司这种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出售的设备能否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国务院令第587号于2010年12月8日修改,国务院令第709号于2019年3月2日修改,国务院令第764号于2023年7月20日修改)第十八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于2024年1月15日第四次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