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老王夫妻是湖北一家企业的员工,其孩子就读职业高中,请问老王夫妻可否填报个人所得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答:《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第六条规定,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第二条规定,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第五条规定,上述调整后的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