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浙江的一家贸易企业,公司给员工按月发放通讯补贴,高级管理人员每月600元,普通员工每月400元,请问我公司员工取得的通讯补贴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118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取得各种形式(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报销等)的通讯费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取得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取得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规定,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规定如下:1.根据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享受通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