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停止报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2月23日在互动交流-留言公开版块对问题“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2023年12月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但在2023年6月已出口了一批货物,请问该笔货物能否申报退(免)税?”答复如下,可以。贵公司在出口退(免)税备案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 综上,你公司作为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在出口退(免)税备案之前出口的货物,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