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青岛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展览会上展示公司所经销的产品,之后撤换下来的展品作为纪念品现场赠送给客商,请问这些现场赠送的展品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财政部令第65号于2011年10月28日修改)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024年6月18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对问题“我公司在展览会上展示公司所经销的工艺品,之后撤换下来的展品作为纪念品现场赠送给前来洽谈的客商。这些展品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如果你公司仅仅将样品用于陈列展示,没有转让货物所有权,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