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李某是河南一名于2011年11月1日之前退出现役的士兵,请问李某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入职企业工作能否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本公告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因此,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考虑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人员范围应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确定的人员范围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退役的士兵(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其安置方式、待遇保障等与《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存在区别,不适用于14号公告。 因此,李某作为一名于2011年11月1日之前退出现役的士兵,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入职企业工作都不能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