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2022年6月13日在互动交流-热点问答版块发布《2022年5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第11问“纳税人新建的房屋,在竣工之前按暂估入账的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现在竣工结算报告出具了,房产原值可以确认,不需要按暂估入账,房产税需要调整计税依据的房产原值从什么时间开始调整?需要更正以前属期的房产税申报表吗?”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建成验收未决算的房产原值问题 新建的房屋,建成验收后尚未决算的,应先按暂估入账的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待决算完成后再调整房产原值。” 因此,纳税人在决算完成后的属期再调整房产原值,之前税款所属期已按暂估入账的房产原值申报的房产税不需要更正申报。 因此,你公司作为福建企业,竣工决算完成后虽然调整了房产原值,但不需要更正已按暂估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