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北京市一家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4年3月进口一批商品,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取得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尚未支付货款,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抵扣对应的进项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国务院令第691号于2017年11月19日第二次修订)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中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