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24年3月28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对问题“企业在之前年度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是否可以追溯扣除?”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综上,你公司可以追溯享受该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