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南京的一家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出口货物,采购货物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出口该批货物的退税率应如何确定?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第三条第(二)项第1点规定,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2022年5月20日在通知公告版块发布《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退(免)税办理回答(2022年5月版)》第一篇第3问“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