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北京市一家企业,在京外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请问我公司在填写《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时,合同金额如何填写?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4年4月8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发布《征收管理热点问题(2024年3月)》第2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中的合同金额一项是否含税?合同里分别注明了不含税金额和税额,这种情况如何填写合同金额?”答复如下,合同金额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填写。如果合同中分别注明了不含税金额和税额,填写不含税金额即可。因此,你公司在填写《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中的合同金额时,应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填写;如果合同中分别注明了不含税金额和税额,填写不含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