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的巩志芳律师。今天我们继续来讲滥用职权罪的特殊主体问题。 我们知道,很多单位都为职工建有家属楼,供职工及配偶、子女居住。某地的国土资源局决定以干部集资的形式来建设家属楼,时任该国土资源局局长的孙某等单位人员以个人名义,和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购买一处土地。按照要求,这个项目中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出资、垫资。于是,孙某主持召开会议,在该局综合办公楼已建人防工程的情况下,会议决定以该局综合办公楼异地修建人防工程的名义,出资修建本应由集资建房户出资修建的人防工程。经该国土资源局局长孙某签字审批,该局财政列支了一千万元用于该工程建设。后检察机关以孙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那么,这个案例中,以会议决定这种“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滥用职权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