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的常铮律师,欢迎继续关注由衡宁律师团队推出的职务犯罪系列节目。 贪污贿赂犯罪因其行为的多样性与复杂性,一直以来都是司法实践中问题最多、最难把握的一类犯罪。比如,行为人没有直接索贿,而是以单位名义索要财物,并将财物据为己有,能否认定为受贿罪,就一直存在着分歧。下面,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例来给大家分析一下,当事人以单位名义索要“赞助费”,是否构成受贿罪? 戴某在任职某县发改委主任期间,以帮助辖区内企业争取补助为由,索要了80万元的赞助费,并以发改委名义办理转帐手续,提现后戴某将该笔钱款据为己有,并使用虚假手段平帐。 针对戴某的行为定性为受贿罪还是贪污罪产生了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