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的常铮律师。欢迎继续关注由衡宁律师团队推出的职务犯罪系列节目。 一般来说,行为人在挪用公款的过程中,未必会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往往出现指使下级国家工作人员借用公款供个人使用的情况。那么,在此情况下,直接将其行为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或者滥用职权罪,都不是正确的法律适用,而需要通过这种行为表象,去探究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以及最终侵犯的法益。本期节目,我们通过一则典型案例展开对该问题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