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的巩志芳律师。主动登记上交违纪所得和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分别隶属于党员违纪问题和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问题,“主动登记上交违纪所得”并不是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必要条件。两者无论从立法目的还是证据标准上都存在根本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避免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