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的常铮律师。欢迎继续关注由衡宁律师团队推出的职务犯罪系列节目。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从上述条文描述可以看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那么,什么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呢?向下级单位借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是否属于归个人使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