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好,我是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的常铮律师。欢迎继续关注由衡宁律师团队推出的职务犯罪系列节目。 今天我们来分享的是,国有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将未出售的房产进行出售,用来偿还个人债务,到底构成什么罪?是贪污罪还是挪用公款罪? 先来看个案例:赵某是某国有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因欠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无力归还,赵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房产以商品房买卖的形式作价出售,用来偿还其个人债务约700余万元。 国有房地产公司负责人赵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未出售的房产出售给其债权人偿还债务,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成立挪用公款罪;最终法院也是以挪用公款罪对其定罪处罚的。 但法律还规定,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就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还是来说这个案例,假设赵某利用职务之便,以虚构事实的方式掩盖房屋出售款的去向,事实上,将该部分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的,则符合故意侵吞公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