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巩志芳律师。欢迎大家继续收看,由衡宁律师团队推出的职务犯罪系列节目。今天我们来探讨一下,乡镇财政所参照在编干部管理的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程某担任某镇财政所所长,任职期间,镇里为解决拖欠某项目征地款的问题,向县政府要求拨借资金,县政府研究后同意,由县财政局将这笔资金拨至该镇财政所。该镇财政所所长程某在镇长王某的指使下,将120万元拨款分三次转入镇财政所经费账户,并将该笔款项提取现金交给王某,最终,该笔暂借征地款被王某等人侵吞。而后,检察院以程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那么,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