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从上述条文描述,我们可以看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那么,什么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下级单位借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呢? 大家好,我是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巩志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