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在改制时,一般都会要求管理层持股,但在购买股权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如果使用改制企业的资金或者其他有价证券为自己提供担保的,则可能涉嫌犯罪。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工作人员在公司、企业改制过程中为购买公司、企业股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企业的资金或者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等用于个人贷款担保的,以挪用资金罪或者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挪用数额该如何认定?以及哪些情况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呢?本期我们通过一则公报案例进行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