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挪用特定款物罪仅限于法律明确列明的七种对象,原则上各级司法机关都无权对超出这七种的对象进行法律适用。但是,在2003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曾经对于“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是否属于救济款物作出了明确批复,即这两项属于救济款物。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对于“新农合基金”该如何定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