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巩志芳律师。欢迎大家继续收看由衡宁律师团队推出的职务犯罪系列节目,本期为大家讲述滥用职权罪的定罪问题。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此,滥用职权罪属于以危害结果为构成条件的渎职犯罪。 从上述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需要考虑其滥用职权的后果是否严重。这是由于案件情况不同,有的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但造成经济损失的数额未达到 入罪标准,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那么,滥用职权罪的入罪标准是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