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的巩志芳律师,欢迎大家继续关注由衡宁律师团队推出的职务犯罪系列节目 有句话叫“小赌怡情,大赌伤身”,赌博的坏处相信大家都知道,那么今天我要跟大家分享的这个案例中的主人公,为了偿还赌债,竟然挪用就职单位的公款。这种行为该如何定罪呢? 金某是某税务局财物管理科的一名行政执法员,主要负责三代手续费、住房补贴发放、党费和工会经费等工作。本来工作干的好好的,却不想金某竟然染上了网络赌博,还欠下了100多万的赌债。为了偿还赌债,金某竟然利用职务的便利,挪用税务局工会委员会银行账户内的公款共计人民币一百多万元用于偿还赌债。那么金某挪用公款去归还这个个人债务的行为,应该怎么定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