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施工企业,为甲方提供建筑服务,施工期间,在工地建造了临时性房屋供工人生活居住,项目完工后会拆除,请问我公司施工期间在工地建造的临时性房屋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法规》(财税地字[1987]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关于基建工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