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宁波的一家企业,公司的一款产品被甲企业起诉商标侵权,法院判决我公司侵权,赔偿了甲企业125万元,有法院判决书及支付给甲企业的银行回单,请问我公司发生的侵权赔偿金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2020年4月3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网上留言版块对问题“A企业侵害B企业商标权,经法院判决支付给B企业的经济损失费50万。有法院判决书及支付给B企业的银行回单,依据这两样资料,请问可以在A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吗”答复如下,可以。 因此,你公司发生的侵权赔偿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