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注册登记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2024年4月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从德国企业(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随后向法国企业(非居民企业)转售该货物,该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请问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印花税法》(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8号)第一条规定,对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本通知所称离岸转手买卖,是指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企业转售该货物,且该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