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小张是深圳一家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在深圳居住,其转让了该非上市公司的部分股权并在深圳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请问小张转让上述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是否可以按季申报印花税? 答:《印花税法》(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税目为产权转移书据-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备注为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