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青岛的一家企业,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与关联方2023年度未发生关联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请问是否需要申报2023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一条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024年3月22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对问题“企业需要申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吗?”答复如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根据《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