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黄某是厦门一家企业的员工,因自考本科享受了个人所得税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今年其毕业终止学历继续教育,请问是否需上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2024年2月23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第二条第12问“纳税人终止继续教育是否需要报告?”答复如下,纳税人终止学历继续教育的,应当将相关变化信息告知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 因此,黄某自考本科享受了个人所得税继续教育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