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青岛的一家企业,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向委托方收取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请问我公司受托加工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国务院令第691号于2017年11月19日第二次修订)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财政部令第65号于2011年10月28日修改)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