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的巩志芳律师。近年来,挪用公款罪的发案率呈上升趋势,其对社会的危害甚为严重,不仅侵犯了公共财产的使用权,还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那么,构成该项罪名,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其标准又是怎样的?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那么,在上述法条中“数额较大”“数额巨额”和“情节严重”的标准到底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