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开发了一个房开项目,公司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了停车场所,请问上述停车场所可否按照公共配套设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五)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7月15日在12366纳税服务平台-热点问答版块对问题“房地产企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可以按照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吗?”答复如下,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