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厦门的一家餐饮企业,公司将外购的农产品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请问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国务院令第691号于2017年11月19日第二次修订)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2024年7月31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发布《一文收藏餐饮业增值税问答》第3问“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如何缴纳增值税?”答复如下,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