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辽宁省一家企业,2024年8月购买非居民企业一项服务,源泉扣缴其企业所得税3万元,请问我公司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此笔源泉扣缴的税款? 答:《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2024年8月9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对问题“源泉扣缴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