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安徽一家企业,是经审批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请问我公司能否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附件1《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项规定,经审批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纳税人,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应当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所属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经申请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纳入辅导期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2024年8月26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发布《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4年7月)》第二问“经审批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纳税人,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是否可以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答复如下,经审批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纳税人,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应当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所属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经申请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纳入辅导期管理。 因此,你公司作为安徽企业,是经审批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