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广西的一家企业,员工小吴按照规定补缴了前几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请问我公司在今年剩余月份预扣预缴申报小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能否在税前扣除这部分住房公积金?答:《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六条第四款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2024年7月30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