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安徽的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合肥的某高档小区项目签订售房合同前收取了客户诚意金,请问公司收取的诚意金是否需作为预收款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2020年6月19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网上留言版块对问题“房地产企业在房屋预售合同签订前向意向客户收取的诚意金,这部分诚意金需不需要作为预收款×毛利率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答复如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收款,为不动产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