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福建省的一家大型生产企业,公司的用地范围内有湖泊占地,请问公司范围内的湖泊占地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7号,国务院令第483号于2007年1月1日修改,国务院令第709号于2019年3月2日修改)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规定,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