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西藏的一家企业,今年10月份聘用小李在公司任职,小李10月份的工资是其2024年首次取得的工资收入,请问公司预扣预缴小李10月份工资的个人所得税时,专项附加扣除是否可以扣除从年初开始计算到截止10月份的累计额?答:《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若该视频对您有用,记得点赞收藏!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2024年9月6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发布《【高原税话】热点问答(年度中间首次取得工资的纳税人,预缴个人所得税时,专项附加扣除可以从年初开始累计扣除吗?)》对问题“年度中间首次取得工资的纳税人,预缴个人所得税时,专项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