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2024年9月20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对问题“公司注销清算时,还有留抵增值税进项税额,这部分留抵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从清算所得中扣除?”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的实际发生和负担原则,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转嫁给购买方,是一种价外税,实际上并非由企业所负担,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但是,在注销清算时,留抵增值税进项税额未实际抵扣,由企业最终负担。根据《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按照会计核算规则,留抵税额体现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的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