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A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今年我公司取得了A公司的分红2000万元,请问我公司取得A公司的分红是否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务院令第714号于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