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厦门的一家制造业企业,去年购买了一台节能设备,设备简单安装即可,去年 11 月到货,发票于同月收到,作为固定资产管理,12 月会计上开始计提折旧,今年 1 月投入使用,该设备符合财税[2017]71 号文件规定的范围,请问发票为去年的上述节能设备的投资额是否可以抵免今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国务院令第 714 号于 2019 年 4 月23 日修订)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 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