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青岛市一家企业,2023年度申报享受了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但是未单独计算,现主管税务局要求我公司补缴此部分税款,请问未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能否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务院令第714号于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第三条规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024年7月19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对问题“享受技术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