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答疑240831】村委会房产转移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缴土增税 问:我单位是北京一家村民委员会,名下有土地、房产,今年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我单位名下的房产转移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该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字母“N”开头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请问我单位转移上述房产、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号)规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本公告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在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被赋予以字母“N”开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4年6月11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