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作为一审原告提供此此证据的证明目的在于买卖双方对该房屋实际用途为批发市场内商铺的再次确认。其封面为《商铺租赁合同》,第二页的合同正文标题为“房屋租赁协议”,但内容描述的房屋用途仍然是批发市场内的商铺,第3面内容也显示该房屋为批发市场内的商铺。但合议庭却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本身就采用了两种表述方式,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时选择其中之一予以表述符合客观情况,本院再审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就是要回避房屋实际用途为批发市场商铺这一铁定事实,这立场站的很客观!文字游戏玩的很溜!